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聲,1442,201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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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4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傅耘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774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傅耘楷對於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無任何前科紀錄,為初犯,且於此次犯罪並非首要人物,僅為車手之角色,並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能,被告家中尚有年邁之祖母,本由被告之胞姐照顧,但被告之胞姐將於近期內結婚,無法於家中照料年邁久病之祖母,祖母生活起居需由被告負責,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傅耘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於民國100 年11月18日裁定將其羈押,又自101 年2 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是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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