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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進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進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交訴字第160號審理,並於100年9月30日判決,於同年10月29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吳進益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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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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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偽造文書 │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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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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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年11月17日 │99年11月10日 │99年11月10日 │99年11月10日 │99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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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自 訴)│板橋地檢99年度偵│板橋地檢99年度偵│板橋地檢99年度偵│板橋地檢99年度偵│板橋地檢99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 │字第30759號 │字第30670號 │字第30670號 │字第30670號 │字第306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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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51│100年度交訴字第 │100年度交訴字第 │100年度交訴字第 │100年度交訴字第 │
│實│ │號 │160號 │160號 │160號 │160號 │
│審├─────┼────────┼────────┼────────┼────────┼────────┤
│ │判 決日 期│100年3月11日 │100年9月30日 │100年9月30日 │100年9月30日 │100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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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交訴字第 │100年度交訴字第 │100年度交訴字第 │100年度交訴字第 │
│決│ │1220號 │160號 │160號 │160號 │1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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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定日 期│100年5月18日 │100年10月29日 │100年10月29日 │100年10月29日 │100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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