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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民中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2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臺「大世界」壹臺(含IC板壹塊)、「雙碰燈」壹臺(含IC板壹塊)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民中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速偵字第155 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2 年,並已於民國95年5 月13日期滿確定。
扣案之賭博電玩機具「大世界」1 台(含IC板1 塊)、「雙碰燈」1 台(含IC板1 塊)等物,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是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乃係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何民中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規定,於93年4 月22日以93年度速偵字第155 號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2 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3年5 月14日以93年度上職議字第349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嗣已於95年5 月13日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臺「大世界」1 台(含IC板1 塊)、「雙碰燈」1 台(含IC板1 塊),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揆諸前揭規定,即屬專科沒收之物,均應宣告沒收。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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