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聲,1494,2012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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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贇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0 年度偵字第11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2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143號被告李贇鳳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1 年3 月1 日期滿。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99年度保字第7869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兼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

職權沒收,係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斟酌是否宣告沒收,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規定屬之。

義務沒收,則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

前者指凡法條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者屬之,法院就此等物品是否宣告沒收,無斟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宣告沒收,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00條、第205條、第209條、第219條、第26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屬之;

後者則係指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是(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7069號刑事判決參照)。

次按,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

其中刑法第40條原規定: 「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於此次修正時,因認「一、按特別刑事法律如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或其他可單獨宣告沒收者,因不限於裁判時併予宣告,爰增訂『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文字,以資區別。

二、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2項增訂之」等情,將原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修正為「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依前揭說明,此既屬「專科沒收」之規定,且不以屬於犯人所有為限,自應依前開規定予以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李贇鳳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 年1 月20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114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271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101 年3 月1 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前述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屬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而販賣之商品,依商標法第83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廣于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附表:
┌──┬─────────────┬──────┬──────┐
│編號│產  品  名  稱            │數    量    │備註        │
├──┼─────────────┼──────┼──────┤
│ 1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短夾    │1 個        │依偵卷卷附之│
├──┼─────────────┼──────┤內政部警政署│
│ 2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長夾    │5 個        │保安警察第二│
├──┼─────────────┼──────┤總隊第一大隊│
│ 3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鏈帶包  │1 個        │第一中隊查扣│
├──┼─────────────┼──────┤物品目錄表所│
│ 4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提包    │3 個        │示共43件商品│
├──┼─────────────┼──────┤,核與緩起訴│
│ 5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化妝包  │1 個        │處分書認定之│
├──┼─────────────┼──────┤仿冒商標商品│
│ 6  │仿冒LV商標圖樣鑰匙圈      │3 個        │43件相符,99│
├──┼─────────────┼──────┤年度保字第78│
│ 7  │仿冒LV商標圖樣短夾        │3 個        │69號扣押物品│
├──┼─────────────┼──────┤清單則將左列│
│ 8  │仿冒LV商標圖樣長夾        │9 個        │物品記載為仿│
├──┼─────────────┼──────┤冒包包與皮夾│
│ 9  │仿冒LV商標圖樣名片夾      │1 個        │3箱。       │
├──┼─────────────┼──────┤            │
│ 10 │仿冒LV商標圖樣提包        │12個        │            │
├──┼─────────────┼──────┤            │
│ 11 │仿冒GUCCI商標圖樣提包     │2 個        │            │
├──┼─────────────┼──────┤            │
│ 12 │仿冒GUCCI 商標圖樣長夾    │2 個        │            │
├──┴─────────────┼──────┤            │
│       合              計       │43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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