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宗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8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宗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晏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