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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君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夫人商標之耳環壹對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230號被告林君蓉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業於民國101 年3 月21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仿冒香奈兒夫人商標之耳環1 對,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夫人商標之耳環1 對,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業據被告供認在卷,又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423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1 年3 月21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件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堅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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