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聲,1527,2012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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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張榮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9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榮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榮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1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於101 年1 月2 日確定,受刑人於上開判刑確定前,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4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於101 年2 月1 日確定,有上開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堪予認定。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2 罪,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規定,並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經核無誤,爰依首揭說明,酌定受刑人張榮聰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凱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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