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聲,1560,2012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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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克凡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克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克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於民國99年8 月7 日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4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卓克凡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6479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㈡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282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㈠、㈡2 罪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

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891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緝字第192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㈢、㈣各罪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㈤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329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99年8 月7 日入監執行。

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101 年5 月3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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