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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大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2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六合彩539 賭博簽賭單柒張、六合彩開獎號碼參考單貳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052 號被告周大成賭博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並已於民國101 年3 月31日期滿。
扣案之六合彩539 賭博簽賭單7 張、六合彩開獎號碼參考單2 張,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大成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8 月31日以99年度偵字第2105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101 年3 月31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99年度偵字第21052 號偵查卷全卷無訛,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緩字第4515號緩起訴執行卷宗附卷可參;
而扣案之六合彩539 賭博簽賭單7 張、六合彩開獎號碼參考單2 張,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在卷可稽,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錢衍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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