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聲,1590,201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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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永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9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永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林永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2 罪刑,業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991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江怡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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