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恆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1 年度聲沒字第1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包(驗餘淨重共計柒點零伍玖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亦足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恆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1898號、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289 號、第29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十包(驗餘淨重共計7.0591公克,聲請書誤載為九包),經鑑驗確係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三份在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微黃透明結晶五包(驗餘淨重共計4.7398公克)、白色透明結晶二包(驗餘淨重共計1.5778公克)、白色微黃透明結晶二包(驗餘淨重共計0.6718公克,聲請書誤載為一包)、白色透明結晶一包(驗餘淨重0.0697公克),經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九包驗餘淨重共計1.5899公克)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10月12日航藥鑑字第0996356 號、99年12月22日航藥鑑字第0997818 號、100 年4月13日航藥鑑字第1002031 號毒品鑑定書各一份在卷可憑,是本件扣案物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確為違禁物無訛,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