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聲,1609,201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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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克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吳克惠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77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1 年3 月29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此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

而前開案件查扣之盜版光碟8 片,並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復係告訴人弘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代理人蔡培堦向被告購得提出,此據告訴代理人蔡培堦於警詢中陳明,且有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得標紀錄、得標通知信件、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託運單附卷可資佐證,顯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從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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