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聲,1630,2012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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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煌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3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貳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6095號被告陳煌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絛之1 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並已於民國101 年3 月20日期滿。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略載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2248公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開案件為警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原淨重0.2250公克、驗餘淨重0.224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99年10月20日航藥鑑字第0996546 號毒品鑑定書1 紙、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及扣案物照片3 張在卷可稽。

另被告陳煌銘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60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並於101 年3 月20日屆滿,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參。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單獨就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兆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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