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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月淑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第2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月淑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月淑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1 年4 月確定,二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9年3 月24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於101 年4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4 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844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廣于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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