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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許鴻禧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鴻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鴻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於民國98年6 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4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許鴻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㈠97年度訴字5351號判決、㈡98年度訴字第632 號判決、㈢98年度訴字第570 號判決、㈣98年度訴字第253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月)、9 月、7 月、7 月,上開㈠、㈡、㈢案件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3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且與㈣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8年6 月19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1 年10月2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 年8 月2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4 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791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凱文
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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