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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呂志強
被 告 林嘉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志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嘉瑩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而由具保人呂志強繳納現金後,予以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堅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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