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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至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至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受刑人周至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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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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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確定│確定日│
│ │ │ │ │ │期 │判決│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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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第│有期徒刑7 │100 年7 月25日│100 年度│本院100 年度│100 年│同前│100 年│
│二級毒│月 │ │毒偵字第│易字第3065號│10月31│ │11月30│
│品 │ │ │5224號 │ │日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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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第│有期徒刑5 │100 年11月22日│101 年度│本院101 年度│101 年│同前│101 年│
│二級毒│月 │14時40分採尿前│毒偵字第│簡字第828號 │3 月6 │ │3 月26│
│品 │ │96小時內某時 │484號 │ │日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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