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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翠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翠萍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翠萍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陳翠萍因犯違背交通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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