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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峯
選任辯護人 劉彥良 律師
被 告 葉憲錫
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陳佳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陳國峯、葉憲錫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陳國峯、葉憲錫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2 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第三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2 、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 年1 月18日將渠等羈押並禁止接見,嗣雖經解除禁見,惟經本院訊問被告2 人後,認被告2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所定之情形,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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