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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保樹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彭宏東
被 告 詹景生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32595、33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保樹、詹景生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黃保樹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對起訴書所列意圖營利而協助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之犯行,被告黃保樹坦承不諱;
被告詹景生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亦經本院訊問後,對起訴書所列意圖營利而媒介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刊登媒介性交易訊息、意圖營利而使人為性交易及意圖營利而利用他人難以求助處境而使人從事性交易等犯行,被告詹景生坦承不諱,其等均設籍於戶政事務所,無固定住所,有逃亡之虞,且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於民國101 年1 月20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黃保樹、詹景生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復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 人有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是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應予繼續羈押,故應自101 年4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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