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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棟卿
陳清安
陳雅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有相關事實應行確認及變更起訴法條之虞,有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辯論,並定於101 年4 月27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青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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