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訴,533,2012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明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0一年四月十六日所為一0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三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劉明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6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533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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