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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承璋
選任辯護人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承璋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上列被告蔡承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101 年1 月12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訊問被告蔡承璋後,認上開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並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101 年4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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