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附民,111,201204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溫進華
被 告 林洲平
黃棟國

王威中
崎斯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素珠
上列被告林洲平等因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