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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駿佳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忠義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 律師
被 告 羅英倫
上列被告羅英倫因背信等案件(即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07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林晏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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