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附民,179,2012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79號
原 告 Muangsai ThattiKarn即羅正菁
被 告 林寶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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