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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209號
原 告 邱春美即鴻達廣告工程行
被 告 楊金樹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 年度易緝字第42號詐欺案件(原案號:88年度易字第40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楊金樹被訴詐欺一案,因追訴權時效已屆滿,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緝字第42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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