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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21號
原 告 徐華亮
被 告 朱日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23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劉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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