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2,交簡,2099,201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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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交簡字第20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明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2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明山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拾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簡明山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近年來已大力宣導酒後駕車之危險性及違法性,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生命、身體之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安全,於服用酒類,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9毫克以上,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竟仍心存僥倖,駕駛執照經酒駕註銷(見偵查卷第21頁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1 紙、第20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 紙),猶執意騎乘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造成公眾行車往來之危險,犯罪態樣較為嚴重,對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應予非難;

兼衡被告前無酒後駕車犯罪紀錄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而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查卷第6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值之程度、以騎乘機車方式違犯刑律之犯罪手段、本次未肇生交通事故之犯罪情節,暨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2263號
被 告 簡明山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明山於民國102年5月18日1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北海專業派遣公司內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19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欲返回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住處,嗣於同日20時6分許,行經新北市蘆洲區民權路38巷口時,為警攔檢而查獲,經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9毫克,始知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明山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酒後時間確認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陳 豐 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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