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交簡字第22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3610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文正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文正曾於民國(下同)97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罪,經本院於97年8 月29日以97年度交簡字第408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50日,同年9 月25日確定,於97年11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又於100 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罪,由本院於100 年8 月30日以100 年度交簡字第384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100 年9 月19日確定,於100 年10月31日罰金繳清執行完畢(均不成立累犯)。
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02 年5 月19日中午12時30分許起至下午2 時30分許止,於新北市三重區某公園內飲用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猶自同日下午2 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欲返回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1 樓住處。
迨至同日下午3時13分許,李文正騎乘上開機車途經新北市板橋區新北大橋下橋處,為警攔查,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9毫克,始知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諱(偵查卷第4 頁反面至第5 頁、第27頁),並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 件、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及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資料各1 紙附卷可佐(偵查卷第10頁至第13頁),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查被告李文正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業於102 年6 月1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3日起生效施行。
修正前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
修正後該條項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雖最高度刑罰同為有期徒刑2 月,但修正後該條項規定既已刪除拘役刑或單科罰金刑之法定刑種,自應以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應適用102 年6 月13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
五、核被告李文正所為,係犯102 年6 月13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爰審酌被告曾有2 次違背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犯行,素行不佳,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之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9毫克,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仍駕駛重型機車於道路上行駛,危害公眾行車安全,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民國102 年6 月13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玉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