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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王睿淵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律師
被 告 錢榮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 年度交易字第63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靖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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