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2,交重附民,55,201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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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潘說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陳建至律師
被 告 顏孝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周宛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婷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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