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杜世定
被 告 陳紹桓
楊智皓
劉宏洲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霳澤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 年度審易字第52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