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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7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崇銘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3124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崇銘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 實
一、黃崇銘已知對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亦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經同條項第3款公告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11月28日15、16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某地,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處,收受如附表所示之相關第二級毒品,及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而予以持有。
嗣於同日21時43分(起訴書誤繕為22時36分)許,經警在新北市○○區○○路00號皇朝旅社第303 號房內,查獲其與黃翔堃、林芸竹及華瑞宏,並扣得上開毒品及玻璃球3 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崇銘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事實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查獲時同在現場之黃翔堃、林芸竹、華瑞宏,證人即警員柳志仁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現場查獲暨扣案物照片與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可資佐證,而前開扣案之物品,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如附表鑑定結果欄內所示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對- 氯安非他命等成分,此有該局101 年12月2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
據此,足認被告上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確與實情相符,洵堪採為本案認事之依據,是本案相關證據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及對- 氯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規定,前三者與後兩者分別為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被告同時自他人交付後一併持有上開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係一行為觸犯以上所述兩罪名,屬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
至起訴書雖謂扣得被告所持有如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藥錠及粉末中均另各含有微量之第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或第三級毒品如愷他命等成分,故亦應對其論以相關持有罪嫌,然此情節非惟未經被告明確坦承其確有所知,依卷附照片所示之前揭藥錠及粉末外觀以查,一般人顯亦難從形式上得悉其中所含之微量毒品成分究竟為何,準此,本院就被告是否對前揭藥錠及粉末含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微量成分存在認識一事,認猶有合理之懷疑,而無法獲致有罪之確信,依罪疑有利於被告之原則,自須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對此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然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仍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依循通常程序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併此敘明。
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3,4-亞甲雙氧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對- 氯安非他命為法所禁止持有之毒品,竟仍未經許可無故違犯本案,行為實有不當,一旦所持毒品流出市面,勢將戕害國民身體健康,亦必會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及其持有毒品數量,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22公克)、編號2 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及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之黃色圓形藥錠1 顆(驗餘淨重0.18公克)、編號3 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綠色藥錠1 顆(驗餘淨重0.12公克)、編號4 所示粉狀對- 氯安非他命3 包(驗前純質淨重共計5.43公克;
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量微無法自該粉末中析離)與編號5 所示顆粒狀對- 氯安非他命4 包(驗前純質淨重共計126.36公克;
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量微無法自該藥錠中析離),其中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塑膠袋,因查獲之毒品部分必以沾附於其上,若欲完全析離,雖非不可能,但此舉對毒品危害防制政策之施行,並無特殊助益,且徒費執行之成本,除須扣除鑑驗用罄無從再予處置部分外,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以符執行之實際。
至扣案之玻璃球3 個,既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為被告本件犯行有何直接之關聯性,核其性質亦非屬違禁物,爰不併於本案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祿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軍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
├──┼───────┼──┼──────────────────────┤
│ 1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㈠經檢視為白色晶體。 │
│ │ │ │㈡驗前毛重0.62公克。 │
│ │ │ │ 取出0.07公克鑑定用罄,餘0.22公克。檢出二級│
│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97%,驗前純質│
│ │ │ │ 淨重約0.28公克。 │
├──┼───────┼──┼──────────────────────┤
│ 2 │含有第二級毒品│1 顆│㈠經檢視為黃色圓形藥錠。 │
│ │3,4-亞甲基雙氧│ │㈡淨重0.33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罄,餘0.18公│
│ │焦二異丁基酮、│ │ 克。 │
│ │第三級毒品3,4-│ │㈢檢出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三│
│ │亞甲基雙氧甲基│ │ 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微量三級毒│
│ │卡西酮及微量愷│ │ 品愷他命等成分。 │
│ │他命等成分之藥│ │㈣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純度約1 %,驗前│
│ │錠 │ │ 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
│ │ │ │ 西酮純度約2 %,驗前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
├──┼───────┼──┼──────────────────────┤
│ 3 │含有第二級毒品│1 顆│㈠經檢視為綠色藥錠。 │
│ │3,4-亞甲基雙氧│ │㈡淨重0.26公克,取0.14公克鑑定用罄,餘0.12公│
│ │甲基安非他命成│ │ 克。 │
│ │分之藥錠 │ │㈢檢出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
│ │ │ │㈣純度約55%,驗前純質淨重約0.14公克。 │
├──┼───────┼──┼──────────────────────┤
│ 4 │粉狀對- 氯安非│3 包│㈠編號C1: │
│ │他命 │ │⒈經檢視為橘色粉末。 │
│ │ │ │⒉驗前毛重3.18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餘2.│
│ │ │ │ 74公克。 │
│ │ │ │⒊檢出微量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三│
│ │ │ │ 級毒品對- 氯安非他命、微量三級毒品愷他命等│
│ │ │ │ 成分。 │
│ │ │ │⒋對- 氯安非他命純度約35%,驗前純質淨重約1.│
│ │ │ │ 02公克。 │
│ │ │ │㈡編號C2: │
│ │ │ │⒈經檢視為橘黃色粉末。 │
│ │ │ │⒉驗前毛重3.27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罄,餘2.│
│ │ │ │ 57公克。 │
│ │ │ │⒊檢出微量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三│
│ │ │ │ 級毒品對- 氯安非他命、微量三級毒品愷他命等│
│ │ │ │ 成分。 │
│ │ │ │⒋對- 氯安非他命純度約33%,驗前純質淨重約0.│
│ │ │ │ 89公克。 │
│ │ │ │㈢編號C3: │
│ │ │ │⒈經檢視為淡褐色粉末。 │
│ │ │ │⒉驗前毛重10.74 公克,取0.20公克鑑定用罄,餘│
│ │ │ │ 9.86公克。 │
│ │ │ │⒊檢出微量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三│
│ │ │ │ 級毒品對- 氯安非他命、微量三級毒品愷他命等│
│ │ │ │ 成分。 │
│ │ │ │⒋對- 氯安非他命純度約35%,驗前純質淨重約3.│
│ │ │ │ 52公克。 │
├──┼───────┼──┼──────────────────────┤
│ 5 │顆粒狀對- 氯安│4 包│㈠編號D1:(3包) │
│ │非他命 │ │⒈經檢視均為土黃色圓形藥錠。 │
│ │ │ │⒉總淨重376.37公克,取0.27公克鑑定用罄,餘37│
│ │ │ │ 6.10公克。 │
│ │ │ │⒊檢出微量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三│
│ │ │ │ 級毒品對- 氯安非他命、微量三級毒品愷他命等│
│ │ │ │ 成分。 │
│ │ │ │⒋對- 氯安非他命純度約3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 │ │ │ 11 6.67 公克。 │
│ │ │ │㈡編號D2:(1包) │
│ │ │ │⒈經檢視均為藍綠色圓形藥錠。 │
│ │ │ │⒉總淨重29.39 公克,取0.33公克鑑定用罄,餘29│
│ │ │ │ .06 公克。 │
│ │ │ │⒊檢出微量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三│
│ │ │ │ 級毒品對- 氯安非他命、微量三級毒品愷他命等│
│ │ │ │ 成分。 │
│ │ │ │⒋對- 氯安非他命純度約33%,驗前純質淨重約9.│
│ │ │ │ 69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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