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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30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慧娜
方寶祥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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