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3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淑貞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二八八六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淑貞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附表,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四行關於「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號行動電話」之記載,應補充為「以其所持用之門號○○○○○○○○○○號及○○○○○○○○○○號行動電話」。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四行關於「第二十九頁、三十」之記載,應補充為「第二十九頁、第三十頁」。
(三)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應補充「臺灣大哥大資料查詢、遠傳資料查詢各一份」。
二、核被告陳淑貞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又被告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時間,二次傳送含有恐嚇內容之文字為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其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名譽等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均係出於同一恐嚇告訴人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
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僅因男女關係問題發生爭執,被告不思以理性態度解決問題,竟以文字恐嚇告訴人,法治觀念薄弱,惟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請求賠償新臺幣二百萬元,被告則以金額過高,雙方無法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鄭水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8865號
被 告 陳淑貞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淑貞原係李○純之夫王○慶之女朋友,嗣因二人分手、王○慶與李○純結婚而大受打擊,心生不滿,遂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附表編號 1、2所示之通訊工具,傳送如附表編號1、2 所示,以加害李○純名譽、生命、身體等內容之訊息,至李○純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致在不詳地點接收上開訊息之李○純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法益。
二、案經李○純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淑貞於102年2月27日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純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提出之行動電話簡訊及Line之畫面翻拍照片(見本署101年度他字第4066 號卷第29頁、30)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被告先後傳送如附表編號1、2所示簡訊及Line等內容予告訴人之行為,係基於單一恐嚇目的之行為決意所為,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先後實施,且侵害同一被害人之生命、身體及名譽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郭耿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 倢
附 表:
┌──┬────┬────┬───┬──────────────────┬────┐
│編號│時間 │通訊工具│接收人│內 容│侵害法益│
│ │ │ │ │ │ │
├──┼────┼────┼───┼──────────────────┼────┤
│1 │101年7月│簡訊 │告訴人│找大姐跟姐夫來是吧!這樣也沒用,大姐│名譽 │
│ │11日14時│ │李曜純│竟然敢講說是妳救了她們,沒關係,有本│ │
│ │1分 │ │ │事就救到底啊!有本事就拿1 百萬來救妳│ │
│ │ │ │ │的婚姻,否則死都談,我才不可能被他姐│ │
│ │ │ │ │姐們利用完就沒事,天底下沒那麼好的事│ │
│ │ │ │ │,妳如果做不到那就勉談,如果我為陳慶│ │
│ │ │ │ │而自殺的話,我一定要我的家人不會讓妳│ │
│ │ │ │ │們過一天安靜的日子,妳的婚姻醜事必定│ │
│ │ │ │ │在妳的學校裡曝光,妳不是愛看那種電視│ │
│ │ │ │ │8 連(應為「點」之誤)檔的劇情嗎?現│ │
│ │ │ │ │在妳可體驗一下了。 │ │
├──┼────┼────┼───┼──────────────────┼────┤
│2 │101年8月│APP軟體 │同上 │住在人家的屋簷下,性命可是操控的(應│生命、身│
│ │4日凌晨2│「LINE」│ │為「在」之誤)同住屋簷下的手裡,對另│體 │
│ │時7分 │ │ │一半太苛刻,跺跺逼人,不知道什麼時候│ │
│ │ │ │ │會有意想不到的意外就因此而發生了喔!│ │
│ │ │ │ │小心要注意安全。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