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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64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見利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緝字第13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見利幫助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蔡見利依一般成年人之社會通念,應有相當智識程度可知提供個人資料予他人,無須投注任何資金或技術即得擔任公司名義負責人,可能係幫助他人開立不實商業憑證並逃漏稅捐,而有所預見,竟仍基於幫助開立不實商業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故意,於民國96年間某日,將個人證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和」之成年男子。
該綽號「阿和」之成年男子於取得上開身分證件後,即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將蔡見利登記為址設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三重區,下同)○○路0 段00號10樓百事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百事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綽號「阿和」之成年男子復明知百事達公司與下述附表一(聲請書漏載附表一部分之營業人)、二(聲請書漏載附表二編號5 所載之營業人)所示之營業人間並無交易,仍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與幫助逃漏稅捐之故意,登載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實發票之會計憑證,供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持以抵扣當期稅額,進而幫助附表一所示各該營業人逃漏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各該公司行號稅額查核、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嗣稅捐稽徵機關發覺有異,始循線查悉。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見利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畫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97年1 月7 日北區國稅三重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臺北縣(現更名為新北市)政府發展局96年12月28日北經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百事達公司登記資料、營業稅申報書查詢列印畫面、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與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696號案件起訴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 按商業會計法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
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做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尚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所稱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為憑)。
經查,本件被告將個人證件之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和」之成年男子使用,並擔任百事達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被告雖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件幫助犯行,然仍有預見幫助他人實行前揭犯罪之不確定故意,而其僅提供個人證件,亦屬上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是核被告蔡見利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㈡ 又本件被告僅為一個幫助行為,雖被幫助之正犯接續填製如附表一、二所載之數個不實商業會計憑證,然幫助犯仍僅成立一罪。
至聲請書漏載被幫助之正犯填製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5 所示不實商業會計憑證之部分,然此部分與被幫助之正犯填製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6 所示不實商業會計憑證之部分,顯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已如前述,而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加以審究,附此敘明。
㈢ 再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㈣ 本件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出名登記為百事達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容任他人恣意填載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以幫助之意思再供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用,非但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稅賦制度之公平性、正確性,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更影響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被告所為應予非難;
惟兼衡被告之素行、參與程度、參與期間及角色分工、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虛開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數額、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 末查,修正後商業會計法及刑法雖分別於95年5 月26日、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雖於96年7月16日施行,惟係針對犯罪時間於96年4月24日以前者。
本件被告雖係於96年間某日交付身分證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和」之成年男子,而對正犯資以幫助行為,然綽號「阿和」之該成年男子即正犯,嗣於96年12月28日始變更公司登記本件被告為百事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後,並於97 年1月起至同年2 月間,接續製作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實之商業會計憑證,是正犯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之犯罪行為於97年2 月間始既遂,幫助犯之犯罪行為自亦於97年2 月間方既遂,而顯係於上開商業會計法、刑法修正公布且生效施行之後,亦非於上開減刑條例所定之96年4 月24日之前,顯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復無適用上開減刑條例之餘地,附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蔡見利明知提供個人資料予他人辦理公司負責人登記,將可能幫助他人開立不實商業憑證並逃漏稅捐,猶基於幫助開立不實商業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故意,於民國96年間某日,將個人證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和」之成年男子,該成年男子得手後,先將公司變更登記,將蔡見利登記為址設臺北縣三重市○○路0 段00號10樓百事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該成年男子復明知百事達公司與下述附表二(聲請書漏載附表二編號5 所載之營業人)所示之營業人間並無交易,仍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與幫助逃漏稅捐之故意,先自如附表三所示之營業人,取得登載不實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藉以抵扣當期銷項稅額進而逃漏當期營業稅;
復再登載如附表二所示內容為不實之發票為會計憑證,供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用以抵扣當期銷項數額,進而幫助附表二所示各該營業人逃漏當期營業稅。
因認被告上揭部分復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1條第1款之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 ㈠ 百事達公司取得如附表三所示進項憑證之部分 1、按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
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
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行號每2 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判決亦同此意旨)。
則營業人所製作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暨申報行為,縱係依據不實之統一發票而製作,尚不另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又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依其文義解釋及該條無處罰未遂犯規定之情形以觀,應認係屬結果犯,須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逃漏稅捐之手段,並因而發生逃漏應繳納稅捐之結果,始足構成。
而行為人虛設公司、行號,為製造該虛設公司、行號確有營業之假象,乃與其他虛設公司、行號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行號取得發票,因該虛設公司、行號並無實際營業行為,即無逃漏營業稅捐之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7號判決可資參照)。
2、經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和」之成年男子,係96年12月28日始變更公司登記,將本件被告蔡見利登記為百事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則百事達公司於96年12月間,取得自然開發事業有限公司、金祥吉有限公司登載不實之發票各 8張、2 張作為進項憑證,藉以抵扣當期銷項稅額乙事,尚與本案被告無涉;
又查百事達公司於97年2 月間,自金祥吉有限公司取得15張發票之不實進項憑證,作為抵扣當期銷項稅額等情,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1 份可憑,然該金祥吉有限公司為虛設行號乙節,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7年9 月15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在卷可佐,則百事達公司異常進項金額佔其總進項比例達100 %,足認百事達公司本即無進貨之事實,而無實際營業之行為,亦無營業利得,則營業稅之課徵既係針對營業行為,上開虛偽進項自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揆諸前揭說明,無從產生逃漏稅捐之結果,核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構成要件有間,難以該罪責相繩。
而上揭部分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與前開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 百事達公司登載如附表二所示銷項憑證之部分 1、按營業人無銷貨事實出售統一發票牟取不法之利益,非屬營業稅課徵之標的,免予課徵營業稅,業經財政部78年8 月3日台財稅字第000000000 號函釋在案。
次按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規定課徵營業稅,而虛設行號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則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不得對其科徵營業稅(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842號、76年度台上字第208 號判決可資參照)。
2、經查,如附表二所示等公司行號,業經財稅機關經其等營業狀況登載為「虛設行號」,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附卷可按,另有各該公司行號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暨告發書各1 份在卷足參,堪認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並無實際營業行為,自無營利所得可言,而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揆諸上揭說明,無從產生逃漏稅捐之結果,亦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構成要件有間,難以該罪責相繩。
惟此部分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與前開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懿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銷項憑證,非虛設行號之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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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營業人 │發票字軌號碼│ 期間 │ 張數 │ 營業額 │ 稅額 │營業狀況│
│ │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 1 │鷺捷航空貨運│XU00000000 │97年1月 │共2 張│ 40,000 │ 2,000 │營業中 │
│ │承攬股份有限├──────┼────┤ ├──────┼──────┤ │
│ │公司 │XU00000000 │97年1月 │ │ 40,000 │ 2,000 │ │
│ ├──────┼──────┼────┼───┼──────┼──────┤ │
│ │小計 │ │ │ │ 80,000 │ 4,000 │ │
├──┼──────┼──────┼────┼───┼──────┼──────┼────┤
│ 2 │宜興整合行銷│XU00000000 │97年2 月│共1 張│ 94,190 │ 4,709 │尚有違欠│
│ │企業社 │ │ │ │ │ │,暫緩註│
│ │ │ │ │ │ │ │銷 │
├──┼──────┼──────┼────┼───┼──────┼──────┼────┤
│ 3 │長曄電機股份│XU00000000 │97年1 月│共1 張│ 200,000 │ 10,000 │營業中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錦嶸礦業有限│XU00000000 │97年1 月│共4 張│ 980,000 │ 49,000 │擅自歇業│
│ │ ├──────┼────┤ ├──────┼──────┤他遷不明│
│ │公司 │XU00000000 │97年1 月│ │ 900,000 │ 45,000 │ │
│ │ ├──────┼────┤ ├──────┼──────┤ │
│ │ │XU00000000 │97年1 月│ │ 629,846 │ 31,492 │ │
│ │ ├──────┼────┤ ├──────┼──────┤ │
│ │ │XU00000000 │97年2 月│ │ 1,191,000 │ 59,550 │ │
│ ├──────┼──────┼────┼───┼──────┼──────┤ │
│ │小計 │ │ │ │ 3,700,846 │ 185,042 │ │
├──┼──────┼──────┼────┼───┼──────┼──────┼────┤
│ 5 │翔澤工程有限│XU00000000 │97年1 月│共7 張│ 809,250 │ 40,463 │尚有違欠│
│ │公司 ├──────┼────┤ ├──────┼──────┤暫緩撤銷│
│ │ │XU00000000 │97年1 月│ │ 540,000 │ 27,000 │登記 │
│ │ ├──────┼────┤ ├──────┼──────┤ │
│ │ │XU00000000 │97年1 月│ │ 448,500 │ 22,425 │ │
│ │ ├──────┼────┤ ├──────┼──────┤ │
│ │ │XU00000000 │97年1 月│ │ 485,850 │ 24,293 │ │
│ │ ├──────┼────┤ ├──────┼──────┤ │
│ │ │XU00000000 │97年1 月│ │ 1,249,900 │ 62,495 │ │
│ │ ├──────┼────┤ ├──────┼──────┤ │
│ │ │XU00000000 │97年2 月│ │ 836,000 │ 41,800 │ │
│ │ ├──────┼────┤ ├──────┼──────┤ │
│ │ │XU00000000 │97年2 月│ │ 816,000 │ 40,800 │ │
│ ├──────┼──────┼────┼───┼──────┼──────┤ │
│ │小計 │ │ │ │ 5,185,500 │ 259,276 │ │
├──┼──────┼──────┼────┼───┼──────┼──────┼────┤
│ 6 │文盛土木包工│XU00000000 │97年1 月│共4張 │ 782,210 │ 39,111 │申請停業│
│ │業 ├──────┼────┤ ├──────┼──────┤ │
│ │ │XU00000000 │97年1 月│ │ 583,100 │ 29,155 │ │
│ │ ├──────┼────┤ ├──────┼──────┤ │
│ │ │XU00000000 │97年1 月│ │ 582,630 │ 29,132 │ │
│ │ ├──────┼────┤ ├──────┼──────┤ │
│ │ │XU00000000 │97年1 月│ │ 623,489 │ 31,174 │ │
│ ├──────┼──────┼────┼───┼──────┼──────┼────┤
│ │小計 │ │ │ │ 2,571,429 │ 128,572 │ │
│ │ │ │ │ │ │ │ │
├──┼──────┼──────┼────┼───┼──────┼──────┼────┤
│總計│ │ │ │ │ 11,831,965 │ 591,599 │ │
└──┴──────┴──────┴────┴───┴──────┴──────┴────┘
附表二(銷項憑證,虛設行號之營業人)
┌──┬──────┬──────┬────┬───┬──────┬──────┬────┐
│編號│營業人 │發票字軌號碼│期間 │張數 │ 營業額 │ 稅額 │營業狀況│
│ │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 1 │桀峯科技有限│XU00000000 │97年1 月│共6 張│ 1,607,200 │ 80,360 │虛設行號│
│ │公司 ├──────┼────┤ ├──────┼──────┤ │
│ │ │XU00000000 │97年1 月│ │ 1,695,800 │ 84,790 │ │
│ │ ├──────┼────┤ ├──────┼──────┤ │
│ │ │XU00000000 │97年1 月│ │ 1,741,700 │ 87,085 │ │
│ │ ├──────┼────┤ ├──────┼──────┤ │
│ │ │XU00000000 │97年2 月│ │ 1,048,600 │ 52,430 │ │
│ │ ├──────┼────┤ ├──────┼──────┤ │
│ │ │XU00000000 │97年2 月│ │ 955,110 │ 47,756 │ │
│ │ ├──────┼────┤ ├──────┼──────┤ │
│ │ │XU00000000 │97年2 月│ │ 1,366,200 │ 68,310 │ │
│ ├──────┼──────┼────┼───┼──────┼──────┤ │
│ │小計 │ │ │ │ 8,414,610 │ 420,731│ │
├──┼──────┼──────┼────┼───┼──────┼──────┼────┤
│ 2 │合償有限公司│XU00000000 │97年1 月│共2 張│ 2,947,200 │ 147,360│虛設行號│
│ │ ├──────┼────┤ ├──────┼──────┤ │
│ │ │XU00000000 │97年2 月│ │ 3,432,600 │ 171,630│ │
│ ├──────┼──────┼────┼───┼──────┼──────┤ │
│ │小計 │ │ │ │ 6,379,800 │ 318,990│ │
├──┼──────┼──────┼────┼───┼──────┼──────┼────┤
│ 3 │振偉科技有限│XU00000000 │97年1 月│共1 張│ 1,051,895 │ 52,595│虛設行號│
│ │公司 │ │ │ │ │ │ │
├──┼──────┼──────┼────┼───┼──────┼──────┼────┤
│ 4 │富琩營造實業│XU00000000 │97年2 月│共4 張│ 1,093,500 │ 54,675│虛設行號│
│ │有限公司 ├──────┼────┤ ├──────┼──────┤ │
│ │ │XU00000000 │97年2 月│ │ 1,154,750 │ 57,738│ │
│ │ ├──────┼────┤ ├──────┼──────┤ │
│ │ │XU00000000 │97年2 月│ │ 1,710,500 │ 85,525│ │
│ │ ├──────┼────┤ ├──────┼──────┤ │
│ │ │XU00000000 │97年2 月│ │ 1,462,000 │ 73,100│ │
│ ├──────┼──────┼────┼───┼──────┼──────┤ │
│ │小計 │ │ │ │ 5,420,750 │ 271,038│ │
├──┼──────┼──────┼────┼───┼──────┼──────┼────┤
│ 5 │桀峯有限公司│XU00000000 │97年1 月│共6 張│ 1,299,130 │ 64,957│虛設行號│
│ │ ├──────┼────┼───┼──────┼──────┤ │
│ │ │XU00000000 │97年2 月│ │ 1,174,017 │ 58,701│ │
│ │ ├──────┼────┼───┼──────┼──────┤ │
│ │ │XU00000000 │97年2 月│ │ 1,276,264 │ 63,813│ │
│ │ ├──────┼────┼───┼──────┼──────┤ │
│ │ │XU00000000 │97年2 月│ │ 705,134 │ 35,257│ │
│ │ ├──────┼────┼───┼──────┼──────┤ │
│ │ │XU00000000 │97年2 月│ │ 1,126,014 │ 56,301│ │
│ │ ├──────┼────┼───┼──────┼──────┤ │
│ │ │XU00000000 │97年2 月│ │ 1,250,480 │ 62,524│ │
│ ├──────┼──────┼────┼───┼──────┼──────┤ │
│ │小計 │ │ │ │ 6,831,039 │ 341,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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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藝術家科技有│XU00000000 │97年1 月│共9 張│ 1,237,500 │ 61,875│虛設行號│
│ │限公司 ├──────┼────┤ ├──────┼──────┤ │
│ │ │XU00000000 │97年1 月│ │ 1,486,510 │ 74,326│ │
│ │ ├──────┼────┤ ├──────┼──────┤ │
│ │ │XU00000000 │97年1 月│ │ 1,133,610 │ 56,681│ │
│ │ ├──────┼────┤ ├──────┼──────┤ │
│ │ │XU00000000 │97年1 月│ │ 1,231,760 │ 61,588│ │
│ │ ├──────┼────┤ ├──────┼──────┤ │
│ │ │XU00000000 │97年1 月│ │ 1,305,500 │ 65,275│ │
│ │ ├──────┼────┤ ├──────┼──────┤ │
│ │ │XU00000000 │97年1 月│ │ 1,324,580 │ 66,229│ │
│ │ ├──────┼────┤ ├──────┼──────┤ │
│ │ │XU00000000 │97年2 月│ │ 1,452,610 │ 72,631│ │
│ │ ├──────┼────┼───┼──────┼──────┤ │
│ │ │XU00000000 │97年2 月│ │ 1,617,310 │ 80,866│ │
│ │ ├──────┼────┼───┼──────┼──────┤ │
│ │ │XU00000000 │97年2 月│ │ 854,880 │ 42,744│ │
│ ├──────┼──────┼────┼───┼──────┼──────┤ │
│ │小計 │ │ │ │ 11,644,260 │ 582,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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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 │ │ 39,742,354 │ 1,987,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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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進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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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營業人 │期 間│張數│ 營業額 │ 稅額 │
│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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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然開發事│96年12月│ 8 │ 21,866,650 │ 1,093,333 │
│ │業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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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金祥吉有限│96年12月│ 2 │ 24,976,950 │ 1,248,848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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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金祥吉有限│97年2 月│ 15 │ 51,745,814 │ 2,587,292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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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25 │ 98,589,414 │ 4,929,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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