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敬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二)第三行所載之「102 年」應更正為「101 年」。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宛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婷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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