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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資鑫
選任辯護人 林銘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16日下午3 時
30分在本院第9 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蔡慧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阮旭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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