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2,交易,507,201306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5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瑞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調偵字第3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人認被告廖瑞祥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王○○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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