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2,交簡,2022,201306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交簡字第20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啓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2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啓祥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當事人欄、犯罪事實欄、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關於被告姓名「林啟祥」之記載,皆應予更正為「林啓祥」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啓祥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近年來已大力宣導酒後駕車之危險性及違法性,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生命、身體之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安全,於服用酒類,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9毫克以上,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竟仍心存僥倖,執意騎乘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造成公眾行車往來之危險,又其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值之程度極高,對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至鉅,應予非難;

兼衡被告前無酒後駕車犯罪紀錄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工而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見偵查卷第3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以騎乘機車方式違犯刑律之犯罪手段、本次未肇生交通事故之犯罪情節,暨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2103號
被 告 林啟祥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啟祥於民國102年5月6日晚間8時50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車路頭街涵洞旁之麵店飲用酒類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欲返回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5樓之住處,嗣於同日晚間8時58分許,行經新北市三重區車路頭街涵洞口,為執勤員警攔查,經警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
0.99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林啟祥對於前揭時、地酒醉駕車,為警攔查查獲,測得其吐氣酒精測試濃度為每公升0.99毫克等情均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等件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張瑞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