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2,交簡附民,63,201306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高璽媛
被 告 王英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劉思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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