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2,交簡附民,80,2013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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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王妙菁
被 告 陳淑媛
上列被告陳淑媛因過失傷害案件(102 年度交簡字第16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法 官 徐 子 涵
法 官 蕭 淳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 琇 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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