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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晉福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共同被告尚未審理終結,為避免判決歧異認有再開辯論必要,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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