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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賴忠一
被 告 呂理泓
萬安通運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燈賢
上列被告呂理泓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35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周宛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姝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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