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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陳耆昌
法定代理人 陳盈成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被 告 李懿文
上列被告李懿文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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