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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67號
原 告 廖淦娣
被 告 吳連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 年度交易字第51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張景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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