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2,交附民,300,2014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00號
原 告 王定騏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律師
被 告 錢榮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 年度交易字第63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靖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