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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盧思賢
被 告 吳田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古紹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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