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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登傑(原名葉登傑)
指定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謝智潔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柒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2年2月2日起執行羈押3 月,嗣經裁定自同年5月2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2年7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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